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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原副行长违规放贷3800万获刑7年

2024-11-18 18:59:58 社会 747 阅读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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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 年过五旬的李子军原是某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放贷3800万余元,给银行造成损失2300万余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李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检方指控,2003年9月至12月,李子军担任某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期间,在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实宏业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363.8万余元。   2003年9月,被告人李子军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实房地产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006.8万余元。   原众实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说,2003年11月,众实宏业公司担保的贷款客户出现逾期,公司需垫付大量担保资金,但当时公司资金紧张,为使公司经营业务顺利进行,自己安排他人用公司的多名职员的个人资料,向银行办理了多笔假车贷手续,用以垫付客户逾期贷款。这些职员向银行提供的月收入证明都是虚开的。   经查,银行与众实宏业公司、众实房地产公司进行个人贷款业务合作期间,从未要求银行贷款调查人员依据银行相关规定,对上述公司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仅凭与合作单位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对个人申贷资料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了简单审查,且此种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处于风险之中的贷款审查方法,并未得到上级单位的认可,亦无向行长、银行审贷组织汇报研究并获得批准的证据。而李子军身为主管个人贷款业务的负责人,在相关个人贷款业务审批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贷款审批职责,应对银行遭受的巨额贷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李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子军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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